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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修改

         关于修改《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的通知

        接国家有关部门通知,对现行《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进行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二条修改为:

      “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或授权货源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代行签订合同。交货油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食用油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食用油加工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每个企业单次最高购买量不得超过5000吨,且不得超过本企业30天的用量(即小包装日罐装能力乘以30),一个月内累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45天的用量(即小包装日罐装能力乘以45)。买受人必须承诺:所竞买的食用油要尽快运回本企业生产小包装油,并及时投放市场,保证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全部投放完毕,以增加市场供应量。不得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不得直接销售或转卖散装油。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食用油,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二、将《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二十条修改为:“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三、将《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货源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出卖人承储库及时出库,并要求出卖人承储库不得为买受人提供代保管服务。到期未出库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买受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天内必须向交易市场提出。如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后有关方面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出卖人承储库结清货款。”

        本细则自2010年11月26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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